当一纸判决将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压给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时,一场始于2008年的棕榈油骗局,再次引发公众对责任归属的热议。随着金龙鱼投资者交流会披露的细节逐渐清晰,案件的荒诞性与核心争议愈发凸显——10万吨罐容“存放”107万吨油、2年保质期油品“仓储”10年的常识性矛盾,本应指向国资监管环节的严重缺失,而非将被动卷入的仓储方推至责任前沿。金龙鱼的公开回应,本质上是对责任边界的清晰界定,更是对事实真相的郑重申明。

此案的核心矛盾,早已跳出“仓储方是否尽责”的表层争议,直指安徽华文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自我溃败。根据检方材料与金龙鱼披露的信息,这场52亿国资流失的悲剧,始于安徽华文高管的主动“开门揖盗”:时任董事长王民、财务总监王小虎收受贿赂后,擅自将“先款后货”的安全模式改为“先货后款”,在云南惠嘉已巨额欠款的情况下仍违规代开信用证,为骗局埋下祸根。更令人咋舌的是,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被行贿后,全程配合伪造货权凭证,甚至将广州益海的印章模板提供给诈骗方,手把手指导其刻制假章、模仿签字——当“被害人”主动参与造假,所谓的“诈骗”已沦为自导自演的闹剧。

广州益海的“被冤枉”,藏在每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细节里。作为仓储方,其核心义务是依据存货人提供的合规单据履行收发存职责,而安徽华文早已为骗局铺设好“完美陷阱”:用假公章、假印鉴与广州益海签署协议,使虚假货权单据与预留印鉴完全匹配;收到广州益海邮寄的真实库存确认函后,为掩盖真相直接销毁,转而用30多份伪造单据欺骗审计长达十余年。这种“自己骗自己”的操作,彻底打破了刑事诈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要件——广州益海面对的不是诈骗方的伪装,而是存货人官方授权的虚假指令,要求其穿透识别这种内部勾结的恶意,无异于强人所难。

从客观事实出发,案件中存在的逻辑疑点值得深入探讨。金龙鱼提出的两个常识性问题,为厘清事实提供了重要视角:广州益海总罐容仅16万吨,如何容纳107万吨棕榈油?棕榈油保质期仅两年,哪家企业会免费仓储十年?这不仅戳破了案件中的关键矛盾点,更反映出对行业常识的重要性。对比物流行业类似案例,上海海事法院曾就一起仓储货损案作出二审改判,依据“过错相抵”原则划分责任——仓储方未核单放货需担责,但货代企业未尽提示义务也需自担部分损失。而在本案中,安徽华文作为存货人,其内部人员深度参与违规操作,却让按单据执行流程的仓储方承担连带责任,这与“过错与责任匹配”的基本准则存在明显出入。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案中“个人行为”与“单位责任”的边界被刻意模糊。广州益海原员工即便存在个人受贿行为,也已被明确为个人行为,与公司内控无关——金龙鱼的严格流程在三方合作中得到充分体现,所有操作均依据单据执行,并无任何违规之处。反观安徽华文,从高层决策到基层执行的全链条失守,才是国资流失的真正根源。若简单将责任推给仓储企业,不仅会让真正的责任人逃脱惩处,更会动摇仓储行业的信任基石:当存货人可以肆意伪造单据、销毁证据,仓储方再严密的内控也将形同虚设。

18亿罚单的震动,不应仅聚焦于粮油巨头的股价波动,更应引发对国资监管体系完善的深刻思考。十年不核库、单一业务员掌控全流程、虚假单据蒙骗审计十余年——安徽华文暴露出的监管漏洞,比棕榈油骗局本身更值得警惕。金龙鱼的上诉,既是为子公司维护合法权益,更是在推动案件事实的全面还原:当国资管理环节出现内部失守,责任划分更需回归事实本质。期待二审过程中,案件真相能得到充分厘清,这不仅是对涉案企业的公正对待,更是为国资监管体系的优化完善提供重要镜鉴——筑牢内部防线,才是守护国有资产的根本所在。
(注:本文评论基于公开信息,具体事实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