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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一个常见的术后并发症引发的医疗纠纷后,大多数人是不是已经猜到了结局:大概率又需要医生给予或多或少的赔偿。
但这次最后出现了神反转:由于患方律师的“迷之操作”,导致患方损失惨重!
案件回顾
患者男性,62岁,某年2月17日晚因跌倒到当地医院治疗,既往有高血压、脑梗死病史。门诊CT示:1.双侧基底节区及侧脑室旁多发梗塞灶,部分软化;2.轻度脑萎缩。
入院诊断为:晕厥和虚脱(晕厥查因);大脑中动脉瘤;高血压病;多发性脑梗死;面部软组织挫伤。
CTA示:1.拟右顶部薄层硬膜外血肿;2.右侧顶额颞部薄层硬膜下积液;3.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4.双侧放射冠白质区及基底节区、双侧丘脑区、桥脑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并局灶脑软化;5.右顶骨线形骨折;6.左侧颈内动脉近大脑前中动脉分叉处动脉瘤、双侧大脑后动脉P1P2段移行处较狭窄、必要时DSA进一步检查;7.右侧优势型椎动脉。
3月5日,经患者及家属签署相关手术同意知情书后,医方给患者实施脑血管造影(全脑血管造影术+动脉瘤栓塞术)+颈部脉支架经皮置入(左侧颈内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患者出现左侧颞顶叶大面积梗塞,考虑患者全麻术后动脉斑块脱落导致大面积脑梗死。
次年1月29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颈内动脉瘤(左侧);颈内动脉狭窄(双侧);脑动脉粥样硬化(双侧颈动脉、颅内多发斑块形成);脑梗死(左侧颞顶叶及右侧丘脑急性梗死);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右顶部);颅骨骨折(右顶);多发性脑梗死;肺部感染(××克雷伯菌、产吲哚黄杆菌);面部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
患方认为,医方为收取动脉瘤栓塞手术费,对患者及家属隐瞒病情、诊断及治疗的知情权,擅自对患者实施动脉瘤栓塞手术导致损害后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患者身体健康损害费160万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4万元。并追加医方四名执业医师作为共同被告。
案件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患方坚持主张本案为健康权纠纷,且不对案涉医疗行为申请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
法官在审理案件后指出,在本案中,患方主张医院侵害了其权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案由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特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的范畴。
患方作为权利主张方,需对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患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突发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法院已向患方释明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患方放弃就案涉医疗行为申请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认为患方的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患方的全需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981元,由患方负担。
一审判决下达后,患方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并诉讼请求即上诉标的414万余元。庭审过程中,患方坚持以健康权纠纷主张权利,认为患者现在的身体状况足以证明不属于医疗损害,坚持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对健康权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患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39981元,由患方负担。
侵犯健康权与医疗损害有何区别?
在临床中,本病例其实比较常见,一个择期的神经介入手术,术后发生了常见的术后并发症——脑梗死,造成患者成为植物人的损害后果。
根据既往的处理流程,患方委托律师起诉,法院委托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最终判定医方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最后给出赔偿比例,法院依法判决。
但是,本案的律师好像不走寻常路,揪着“侵犯健康权不放”,不给患者进行伤残鉴定,也不同意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侵犯健康权的相关法条,侵犯健康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过错(如殴打、污染环境、销售缺陷产品等)直接侵害他人身体机能或心理健康的正常状态,与医疗行为无关。
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如误诊、手术失误、用药错误等)导致患者健康受损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即医疗损害责任,这种侵权必须发生在医疗行为过程中。
为什么患方律师选择了侵犯健康权作为案由,而不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可能是因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需要患方全面举证,不但要证明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关系及损害后果,还需要证明医方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常这种举证行为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实现,为此患方需要等待很长时间并支付数万元鉴定费。
通常诉讼策略是律师提供的,但也不排除患者家属一意孤行。术业有专攻,这名律师显然对于医疗诉讼比较陌生,硬刚法官,甚至在一审败诉后,仍旧坚持不进行司法鉴定举证,从而导致患方二审败诉,让患者家属直接损失数万元诉讼费和律师费。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这样的律师可以算是处理医疗纠纷的“神助攻”了,但从本案件中,医生还是需要汲取一些经验与教训。
在临床中,哪些才是“优先级”?
“雪中送炭易,锦上添花难”,这句古语在医疗领域有着惊人的现实映射。
很多医生面对疾病时,技术雄心常先于理性判断:外科医生想开刀,内科医生想介入,仿佛治疗本身已是目的。然而,当“积极治疗”的冲动压倒了“权衡利弊”的冷静,医学便可能从救赎滑向伤害。
为争取手术机会,部分医生在知情同意中过度强调“必要性”,将“可能获益”描述为“必须行动”,对关键风险却轻描淡写,当知情同意沦为形式签字而非风险共识,“尊重自主”便成了空谈。很多家属在术后患者发生意外时说,患者是被“骗”上手术台的,其实手术并不是“必须”要做的。
就本案来说,对于患者进行介入手术的风险,医方可能评估不足,也可能是选择性忽视。患者为62岁高龄,既往有高血压、多发性脑梗死病史,CTA已提示颅内多发动脉狭窄、动脉瘤及广泛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属于极高危栓塞风险人群。
但医方在术前未充分评估斑块稳定性(如是否易脱落)及脑血流代偿能力(如侧支循环状态),尤其是对双侧颈内动脉狭窄+颅内多发斑块的患者,直接选择支架植入+动脉瘤栓塞的复合手术,可能因操作复杂、时间长、导管反复通过狭窄部位而增加斑块脱落风险。
在权衡利弊选择手术方案的过程中,医方没有犹豫地选择了复杂的介入手术,但此病例患者左侧颈内动脉瘤位于前中动脉分叉处,同时合并双侧颈动脉狭窄,需权衡动脉瘤破裂风险与介入操作风险。若动脉瘤未破裂且无症状,可优先处理狭窄(如分期手术或保守治疗),但医方选择同期处理动脉瘤和狭窄,可能因操作复杂导致血栓事件(如术中斑块脱落)。
对于疾病风险、手术风险和可能获益,医方都未充分告知家属,还包括替代方案(如单纯支架植入后观察动脉瘤、药物保守治疗等)及分期手术的可能性。手术同意书虽已签署,但未充分告知同期处理动脉瘤和狭窄的额外风险(如斑块脱落导致大面积脑梗死的概率高于单纯支架植入),可能会影响患者及家属的决策。
这里强调,临床上应以“雪中送炭”为优先级,即优先处理危及生命或功能的急症,比如血管瘤患者因血管瘤破裂导致颅内血肿、神经损伤、偏瘫失语,甚至意识不清,危及生命。这种情况下的介入治疗就犹如雪中送炭,无论患者最终预后如何,家属通常可以欣然接受。
但面对一个没有症状、只是检查中发现的血管瘤,采用有创性的治疗去除可能潜在危险(血管瘤可能永远不会破裂)。这种“锦上添花”的行为,一旦结局不佳,家属通常接受不了这样的人财两空。
希波克拉底箴言中“首要之务是不可伤害”,正是对“锦上添花”冲动的永恒警示。在技术狂飙的时代,重拾对生命复杂性的敬畏,在进取与克制间寻回平衡。
医学的真正高度,从不在于征服所有病灶,而在于以谦卑之心分辨:何时“送炭”救急?何时慎言“添花”?当医生放下“无所不能”的执念,医疗才能真正回归其神圣本质——不是技术的炫耀,而是对人类脆弱性的深切守护。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标题:62岁男子术后成为植物人,家属索赔414万!没想到,结局出现了“神反转”……丨医眼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