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品|搜狐健康
责编|洪瑞祺
审核|李冬梅
近期,一起涉及辅助生殖的婚姻欺诈事件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一名已婚男性涉嫌伪造结婚证,与婚外女性以“夫妻”身份进入辅助生殖流程,双方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已经形成冷冻胚胎。事情曝光后,合法妻子要求医院阻止相关胚胎被继续使用,并提出销毁申请。
这起事件提出了两个很难直接回答的问题:通过虚假身份形成的胚胎,谁有权决定去留?合法妻子的婚姻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否要求医院销毁胚胎?
两个问题看起来紧密相连,指向的却是两套不同的法律逻辑。
合法妻子受到了伤害,但未必拥有胚胎处置权
丈夫涉嫌伪造证件、以虚假婚姻关系进入医疗流程,合法妻子的婚姻权益显然可能受到侵害。她有权就证件造假、婚姻权益受损,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审核义务等问题寻求法律救济。
但“婚姻权益受到侵害”和“获得胚胎处置权”,并不是同一件事。
事件中的胚胎由男方提供精子、婚外女性提供卵子形成。合法妻子既不是配子提供者,也没有参与辅助生殖的知情同意过程。她可以向医院和司法机关提出暂停移植的请求,以避免争议期间发生不可逆后果,但医院是否必须接受、法院是否支持,仍要结合胚胎状态、现有同意文件和具体案件事实判断。
换句话说,合法妻子可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却未必是胚胎处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英美日如何决定一枚胚胎的去留?
在辅助生殖领域,围绕冷冻胚胎的争议并不少见。伴侣分手、夫妻离婚、一方死亡或者突然反悔,都可能让已经形成的胚胎陷入无人能够单独决定的状态。
英国、美国和日本采取的治理模式并不相同,但都需要回答三个问题:谁拥有决定权?一方反悔后怎么办?未参与形成胚胎的合法配偶能否介入?
英国:任何一名配子提供者都可以阻止移植
英国的制度建立在“持续同意”原则之上。
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管理局规定,只有精子或卵子的提供者,才对相关配子以及由其形成的胚胎享有使用和保存方面的法定权利。即使胚胎已经形成,只要尚未移植,精子或卵子的提供者仍可以改变或撤回同意。一方撤回后,胚胎不能继续用于治疗。
这一规则曾在“埃文斯诉英国案”中引发巨大争议。
英国女性纳塔莉·埃文斯(Natallie Evans)因患癌需要切除卵巢,在治疗前与当时的伴侣共同形成并冷冻了胚胎。两人分手后,男方撤回了使用同意。由于埃文斯已经无法再次产生卵子,这批胚胎几乎是她拥有遗传学子女的唯一机会。
欧洲人权法院最终认为,英国要求胚胎移植必须获得双方持续同意的制度,并未违反《欧洲人权公约》。这意味着,即使一方将永久失去遗传生育机会,另一方仍不能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被迫成为遗传学父母。
英国制度的核心不是婚姻身份,而是谁提供了精子和卵子。未提供配子的合法配偶,一般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自动取得胚胎使用权或销毁权。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撤回同意后,英国制度可能允许最长一年的“冷静期”,给双方重新考虑的时间。但在未恢复共同同意的情况下,胚胎仍然不能被移植。
美国:先看双方签了什么,再由法院平衡权利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胚胎处置规则,各州法律和法院判例可能明显不同。
很多生殖中心会要求接受治疗的双方提前签署文件,约定在分手、离婚、死亡、失联或者停止保存时,胚胎应当继续冷冻、销毁、捐赠,还是用于研究。争议发生后,法院往往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存在明确、有效的书面约定。
美国胚胎争议中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是1992年的“戴维斯诉戴维斯案”。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体外胚胎既不能被简单视为普通财产,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完整人格主体,而是处于一种应受到特殊尊重的中间状态。在双方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权衡一方实现遗传生育的利益,与另一方避免成为遗传学父母的利益。该案最终支持了不愿生育的一方。
此后,美国不少法院沿用了“协议优先、利益平衡”的思路,但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答案。
有的法院严格执行生殖中心的预先协议;有的法院认为,签署治疗文件时双方可能没有真正预见日后的冲突,因此还需要重新审查当事人的现时意愿;部分案件中,法院会对不愿被迫成为遗传学父母的一方给予更大权重,但如果另一方已经没有其他遗传生育途径,权衡结果也可能发生变化。
在这套逻辑下,合法配偶身份可能影响婚姻财产、亲子关系或者其他诉讼,但不会当然取代配子提供者,成为冷冻胚胎的决定者。
日本:强调双方书面同意,但较多依赖专业规范
日本在辅助生殖领域长期依赖专业学会规范进行治理,而不是完全依靠一部统一的辅助生殖法。
日本产科妇人科学会现行规范规定,接受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对象应当是希望生育的“夫妇”,但这里的“夫妇”并不只限于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治疗实施前,医疗机构需要向双方进行书面说明,并分别取得双方亲笔签署的同意文件。
日本产科妇人科学会还分别发布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以及受精胚冷冻保存等规范。现行体系强调,医疗机构需要围绕胚胎形成、冷冻和移植取得双方同意。日本相关规范目前仍在持续修订,学会在2026年公布的修订方案中,继续保留了“夫妇各自书面同意”的要求。
因此,按照日本的基本逻辑,未参与提供配子、也没有参与医疗同意的合法配偶,通常不会仅凭婚姻身份自动取得胚胎处置权。
但与英国相比,日本不少胚胎处置规则更多体现于学会见解、医疗机构流程和个案判断。面对身份造假、婚姻关系重叠、一方失联等异常情况,现有规范未必能够直接给出完整答案,仍可能需要医疗机构伦理审查和司法程序介入。
尽管制度不同,英美日呈现出一个共同倾向:
冷冻胚胎的去留首先围绕配子提供者的生育意愿和书面同意展开,而不是按照婚姻中的道德过错分配决定权。
胚胎不是普通财产,也不能只按“谁出的钱”处理
国际比较之后,还需要回到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冷冻胚胎到底是什么?
它不是普通物品。胚胎尚未成为具有完整民事权利的人,却具有继续发育为生命的潜能;它不能像车辆、房产或者存款一样简单分割,也不能因为某一方支付了更多医疗费用,就当然由这一方决定使用或销毁。
这起事件涉及的冲突远不止一层。
合法妻子的婚姻权益受到侵害;提供卵子的女性即使在婚姻伦理上受到质疑,也不会因此自动丧失对自身配子和生育选择的权利;男方作为精子提供者,同样涉及生育或不生育的自主意愿;医疗机构则是在婚姻证明涉嫌造假的情况下接受双方进入治疗流程,原有知情同意是否有效、医院是否尽到审核义务,都需要进一步认定。
于是,一个更尖锐的问题出现了:
即使进入辅助生殖流程的前提建立在假证件之上,已经形成的胚胎是否就应被自动销毁?
答案很难简单肯定。
身份造假和违规医疗程序可以追责,但销毁胚胎同样是不可逆的操作。它不仅影响涉嫌造假的男方,也直接影响提供卵子的女性及双方的生育自主权。
因此,在权利关系尚未查清时,更稳妥的处理通常不是立即移植,也不是立即销毁,而是先暂停一切不可逆操作,让胚胎继续处于保存状态,再由司法机关结合配子来源、当事人意愿、知情同意文件和医疗机构责任作出判断。
真正需要修补的,是审核和争议处置机制
这起事件首先暴露的,是辅助生殖准入环节的身份核验问题。
中国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在为不育夫妇开展辅助生殖治疗前,认真查验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2019年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要求严格执行患者身份查对制度,以及配子、合子和胚胎核查制度。
2023年,国家多部门开展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时,又提出辅助生殖机构应配备身份证读卡器、生物识别系统等设施,并在取精、取卵和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核查身份。
这说明问题不只是“有没有看结婚证”,还包括证件信息能否被有效验证、取精和取卵者是否与登记身份一致,以及治疗各阶段是否持续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和意愿。
第二个需要修补的,是异常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机制。
一旦发现婚姻证明造假,医院应该暂停哪些操作?已经形成的胚胎能否继续冷冻?保存费用由谁承担?配子提供者能否单独提出销毁?合法配偶申请暂停移植时,医院应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需要比一般医疗纠纷更明确的程序。
第三个问题,是知情同意能否覆盖整个治疗周期。
现有制度强调知情同意,但复杂纠纷说明,书面文件不能只回答“是否同意接受试管婴儿治疗”,还应提前约定: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一方撤回同意、一方死亡或失联、身份材料被发现造假时,胚胎应当如何保存和处置。
一张假结婚证可以被认定无效,一项违规医疗行为也可以被追责,但已经形成的胚胎无法简单恢复到“从未存在”的状态。
各国经验显示,处理胚胎争议不能只看谁是合法配偶、谁存在道德过错,也不能只看谁支付了医疗费用。真正重要的是,配子提供者是否持续同意、医疗机构是否完成有效核验,以及争议发生后能否及时阻止不可逆操作。
辅助生殖技术越接近生命的起点,制度就越不能只守住入口,还必须提前回答:当身份、婚姻和生育意愿发生冲突时,这枚胚胎该由谁决定去留?
参考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 Consent to treatment and storage.
Evans v. the United Kingdom,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pplication No. 6339/05.
Davis v. Davis, 842 S.W.2d 588, Tennessee Supreme Court, 1992.
日本产科妇人科学会:《体外受精/显微授精及胚胎移植相关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