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想要瘦身需坚持科学原则,通过健康方式减肥,切忌轻易相信减肥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的减肥产品。
网友咨询:
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将承担何种责任?
吴斌律师解答:
“有毒有害物质”指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减肥产品”:以控制体重为功效的食品、保健品或药品,根据成分属性需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药品注册证》。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涉及三重法律责任交叉:
1、民事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若减肥产品被检测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成分(如盐酸西布曲明、西地那非等),且消费者能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据,法院通常支持“退一赔十”的诉求。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吴斌律师补充: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服用才能对身体起到保健作用,如需治疗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药物或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疾病患者,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吴斌律师
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东北大学本科学历。